申請資格

一、97.3.14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在原址持續營運中。

二、屬低污染事業。

三、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及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

四、繳交登記回饋金。

  1. 登記回饋金立意
    補辦工廠臨時登記,並未排除土地使用變更等相關義務與負擔,業者應盡義務(如賦稅、土地變更、環保、消防安全等)與合法工廠一致,並無豁免。故登記回饋金屬登記服務費,係未登記工廠因取得暫時合法經營、免受處罰及接受輔導行政服務費用之代價。
  2. 登記回饋金使用方式
    作為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未登記工廠及已補辦臨時登記工廠之輔導及管理相關業務使用,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3. 登記回饋金收取方式
    以簡單、定額及分級距方式計收,於補辦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後,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一次繳交。

依廠地面積計算,300㎡以內應繳納2萬元;超過300㎡者,每增加100㎡,加收5,000元。最高繳納金額10萬元。